论俸
所属分类: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即计算食俸年数。清代官员之升职,除有特殊功绩或特殊情况外,一般均为论俸推升,即官员可以依靠其担任实职之年资而依次升转。因清代官多缺少,有官未必有职,有职才能有俸,故只有计其俸资,才能知其任实职之精确年资。其升转论俸扣算日期之法,经乾隆四年(1739)奏准,内外官员均按到任日期,较俸升转。如有离任事故者,计日扣除。外任官于升任内论俸,降补官于降任内论俸,均将前俸截扣。即升任官在旧任俸满、新任未接任之前不计俸资;降补官在被宣布降职以后及到达所降之任以前,不计俸资。调任官员准其通理前俸。其旧任卸事之后、新任未到之前,或本身交代未清、或因患病稽留时日及往返程途、候缺日期,悉行扣除,不准计算。如有因承办公事未竣,一时不能赴任,经该管官题咨到部,所有留办以后、事竣以前日期,仍准一例论俸。参见“论俸升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