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陈
所属分类: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清代官员考核之制,凡三品以上堂官及督抚藩臬,不必与中下级官员一起参加考核,而是自行具本奏求斥罢,然后照旧供职候旨,称为大臣自陈。此制清初已实行,至乾隆八年(1743),曾谕令大臣自陈罢斥者应举贤自代。后因所举往往不得其人,有的则树党营私,不久便废止。乾隆十七年,高宗认为内外大臣均是他亲自简擢,也可随时黜降,不必等待三年京察时才采取措施,何况大臣自陈多属繁文虚伪,实属无谓,遂下令罢大臣自陈求斥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