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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取
所属分类:
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清沿明制,定期选拔州县地方官员至中央任职, 称为行取。康熙四十四年(1705)议准,凡行取知县, 引见后以主事挨班补用,遇考选科道时, 准其考选。乾隆元年(1736)奏准,行取知县每三年举行一次,由吏部于正途出身知县内食俸已满三年、任内无参罚事故者,大省三人、中省二人、小省一人,开列职名,具题请旨。并令各该督抚于所属正途出身知县内遴选才能出众者,不论有无参罚事故,但必须食俸已满三年,亦照吏部行取之数,大省三人、中省二人、小省一人,具题请旨。乾隆十六年谕令行取之制永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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