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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籍
所属分类:
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亦称“归籍”。清代汉人官员因丁扰守制、终养、告病等原因,辞职或解职回到故乡居住,称为回籍或归籍,各有制度。如回籍守制,应根据本人与死者的关系,在籍三年或一年不等,终制则起复;回籍终养年老父母尊亲者,京官三品以上自行陈请回籍, 四、五、六品京堂以下具呈本衙门、移咨吏部开缺,外官州县以上由督抚具题科钞到吏部开缺、州同以下由吏部据咨开缺,养老送终事毕,起复坐补;回籍养病者,必须具题解任或咨部解任,病痊起复,坐补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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