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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情
所属分类:
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丧制品。清制,官民父母或承重孙之祖父母等死亡,子或承重孙应在家守制三年,不任官、不婚嫁、不宴请、不赴考, 称为丁忧和守制。官员丁忧,汉员解职回原籍守制;满员、蒙员京官不必解职,过百日而可出外行走,惟朝会、祭祀不得参加,外任官则回旗, 过百日而于原衙门行走,也不得参加朝会和祭祀。但在特殊情况下,如高级官员奉差派处理重大事件或武职官员正在参战之时等,经皇帝准允,可以在任守制,不必解职或回旗;或在籍、在旗守制日期未满,又奉命返任或出任新职等,称为夺情。虽非定制,然有古例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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