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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议
所属分类:
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清制, 凡官员有过失, 奉旨交部严加议处者,应加议。凡加议,罚俸者由罚俸一月递加至罚俸二年,止于降一级留任,共计八等;降留者,自降一级留任递加至降三级留任,止于革职留任,共四等;降调者,自降一级调用至降五级调用而止。加议时,只能在各个等级内递加,而不得超越其等级。如降留者不得加至降调,降调者不得加至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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