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刑部主官。天聪五年(1631)设立刑部时,由贝勒一人领部务,下设承政满洲二人、蒙古一人、汉一人。崇德三年(1638)定承政一人。顺治元年(1644) 罢贝勒领部务,改承政为尚书,设满洲尚书,无定员。五年定满、汉尚书各一人,满洲一品,汉人二品。七年增满洲尚书一人,八年又以诸王贝勒兼理部务,九年停诸王贝勒兼理部务,十年裁满洲尚书一人,十六年改满洲尚书为二品。康熙六年(1667) 又改满尚书为一品,九年仍改正二品。雍正元年(1723) 以大学士领部事, 雍正八年升尚书为从一品。嘉庆四年(1799),命亲王综部事,寻罢。定制, 满、汉尚书各一人,从一品,其职掌据光绪《大清会典》所载为:“掌全国刑罚之政令,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 小事则行, 以肃邦纪。” 光绪三十二年(1906)刑部改为法部,尚书改名为司法大臣,人数由二人减为一人,其职掌也随之改变,掌主司法行政,监督大理院及京、外审判、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