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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折官办
所属分类:漕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漕政用语。乾隆二十六年(1761)定,因江苏之清河、桃源、宿迁、沭阳不产米粟,然有纳漕之任务,经奏准可先动用布政使司库银,按照时价由官采买米粟归漕,令民户照价输银还款,是谓民折官办。其后阜宁等县亦皆仿行,成为定制。又,浙江省于潜等四县中零星小户应纳漕粮,例由该县每年照十月份之时价详明,于易知由单内分晰开列,征收折色,由官办运,亦为民折官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