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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
漕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漕政名。清制,挽运漕粮之帮船照例准许旗丁、水手等加带土特产品运京贩卖。凡重运之漕船,旗丁准带土宜等货一百二十四石;头舵二人,各准带土宜三石;水手无论人数多少,准共带土宜二十石。共带一百五十石。此外又准加带三十石,例不报税, 分别按货物精细, 酌量捆束大小,定数作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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