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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制订的中国第一部版权法
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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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杰 

1910年12月18日,清政府颁布了《著作权律》,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版权法。它依据的是世界通行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即今人耳熟能详的“伯尔尼公约”。无论过去或现在,它都是最权威的国际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缔结于1886年,1896年经缔约国重大修改后为世界各国所遵循,也正是在此前后,中国开始接触这个国际公约,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产生了自己的版权法。 

晚清制订版权法是为防止盗版翻印,而盗版翻印则与印刷术的进步和图书市场的形成有关。现今所知中国最早的私印翻刻活动始于宋代,在古代中国,印刷术不发达,翻刻现象虽然时有发生,但并不严重。鸦片战争后西方石印技术传入,为中国出版界开一新纪元。由于新技术的使用,印刷变得简便易行,私刻翻印因之屡禁不止;但直到戊戌维新之前,中国人对书籍的需求毕竟有限,图书市场规模不大,翻印盗版还没有成为一个为社会所关注的问题。戊戌维新对中国出版界的最大贡献是,它开启了中国人对于西学的孜孜追求,自此百余年绵绵不绝;同时,推动了科举制度的改革乃至废除,学堂取代了书院,课本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大需求,中国出版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而利之所在,必有逐臭之徒,私刻盗版也如影随形猖獗起来,令出版界头痛不已。

最早拿起版权这个武器打击私刻的是西方在华的出版机构。1894年,英美传教士设在上海的“同文书会”改名“广学会”。“广学会”成立不久,特别自1896年起,不断按照国际保护版权的规定,向中国官方提出保护其出版物版权的要求;禀请通常由广学会所在地的行政长官上海道台受理,并得到他的支持。中国地方官既然答应了外国人的要求,就很难否决中国人的同样要求。1896年底,上海道台应维新派机关报《时务报》社的要求,发表了一则保护其出版物的告示,这是目前所见较早的按照西方惯例保护版权的官方规定。告示是这样写的: 

近日坊间书贾习气,每将他人新刻之书翻印……查泰西定例,凡刊印自行译撰书籍,不许他人翻印。近年上海西人所设广学会、益智会,均经禀请存案,凡会中刊印各书,均不得率行翻印,援例禀请存案严禁(翻印)……据禀前情事同一律,除批示并分饬县委查禁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书贾坊铺人等知悉,嗣后《时务报》馆如有印出各项要书,尔等不得擅行翻印出售渔利,致干究罚,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告示不长,但要点讲得很清楚:版权在外国是通行的规则,中国官方也当援例而行,对提出申请者,无论外国人、中国人一视同仁,实行保护。在19世纪末,这种地方官的行政命令是中国版权保护的主要形式,且主要施行于上海等通商口岸地区。 

1898年7月5日,光绪帝根据维新派的请求,特颁谕旨,宣布:“各省士民若有新书……准其专利售卖”,以中央政令的形式,保护著作者和出版界的权益。由于发生政变,这道关于版权的谕令随同“百日维新”的其他政令一同被废除,但表明中国自下而上直至最高统治者版权保护意识的初萌。 

1898年9月慈禧太后发动戊戌政变,此后两年间,中国陷入了万马齐喑的政治黑暗时期,出版界百花凋零,盗版也几乎匿迹。盗版在某种意义上是出版业繁荣的曲折反映,没有出版也就绝了盗版。延至1900年底,清政府无法再实行愚昧统治,不得不宣布实行“新政”,勉强承认了戊戌变法的合理性。在经过了一段怀疑和观望之后,1902年中国思想界重新活跃,出版业再度繁荣,出现了空前规模的翻译外国人文和社会科学著作的热潮,同时革新教育,学校林立,新编中小学教科书大量印行,译著和教科书成为炙手可热的商品,盗版风气也愈演愈烈。保护出版界的繁荣固然离不开政策的宽容,而要维持出版繁荣,就必须严厉打击盗版;《大清律例》中没有关于版权的条文,打击盗版的法理依据,只能是世界通行的“伯尔尼公约”。1902年,《外交报》——这份旨在打开窗户让中国人了解世界的报刊,以连续三期的版面,全文刊登了“伯尔尼公约”及其相关文件,包括:1886年9月9日在瑞士伯尔尼通过的最初文件、以后的补充条款以及1896年5月4日在巴黎通过的修订条款,总计三个文件。《外交报》在刊登时使用的译名是《创设万国同盟保护文学及美术著作条约》、《创设万国同盟保护文学及美术著作续增条款》、《创设万国同盟保护文学及美术著作改正条约》,这是中国人对“伯尔尼公约”第一次全面译介。 

1903年5月,上海文明书局创办人廉泉(惠卿)、著名翻译家严复分别上书管学大臣张百熙,要求中央政府出面过问版权问题,保护编著者和出版商的利益。廉泉的上书主要针对文明书局的出版物一再被盗版而发。上海文明书局1902年7月创办后,以编译教科书和学术著作为两大业务,是当时中国译介西方书籍和编印教科书的重镇,社会上不法书商对其出版物的私刻盗版屡禁不止。故廉泉以“出版专卖之权为五洲之公例”为由,恳请“由管学大臣明定版权,许以专利,并咨行天下大小学堂、各省官私局所概不得私行翻印”。5月27日,张百熙批答廉泉呈文,赞同他的提议并饬令各省严禁翻刻文明书局出版物,这是清朝中央政府第一次给予一家民间出版社以版权专利。不久,严复也上书张百熙,他以一个著名翻译家和通晓西方制度学者的双重身份,从理论上将制定版权法的必要性发挥得淋漓尽致。他阐释了版权对于繁荣学术和出版事业的益处,廓清了人们对实行这种制度的种种误解。以严复对西学的通晓及其在译界的地位,他的这篇上书,可视为20世纪初中国出版事业新高潮初起之时,译著者向官方要求版权保护的宣言书。这两份上书,引起了清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促成版权法的制订。 

自1904年起,清政府开始制订版权法。当年1月,专管商务及专利法事务的新设中央衙门商部组织人力翻译各国版权法令,为制定版权法做准备。1905年5月商部拟出版权律初稿,送学务处审核。不久,清政府成立学部,专管教育和文化事业,版权法的制订工作移交学部。学部接手这项工作后,认为商部所拟条例“尚须大加磋议”,派专人进行修订。1907年民政部成立,版权法的制订又移交民政部。如此几经转手,至1910年底才最后订定。这既说明清政府机构中缺乏通晓外国版权法的专门人才,对版权法的制订持慎重态度却又力量不足,也反映出官场办事拖宕的一贯作风。 

1910年10月2日,民政部将历时6年几易其稿的《著作权律》交资政院议决。资政院是清政府仿照英国、日本等国的君主立宪制度设立的中央议政机关,职能相当于议会,自1910年成立后,重要法律均须交资政院议决。当年12月,经过资政院逐条议决通过,宣统皇帝批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版权法正式产生,定名为《著作权律》,共5章55条。 

清《著作权律》以“伯尔尼公约”为蓝本,参照了各国的现行法律,经过多年修订而成,虽成文于百年前,却是比较完善的。它的主要特点是:(1)概念明确,清楚阐释了何谓著作权及其适用范围及年限(著者死后延续30年)。(2)界限清楚,申明收集他人著作编成文集为正当手段,不属于剽窃。(3)惩罚较严厉,规定对出版盗版著作进行惩罚的同时,对销售者科以同罪。 

《著作权律》的颁布,使译著界和出版界多年的保护版权的要求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取得了普遍的效力。它不仅是中国的第一部版权法,也为以后版权法的制订奠定了基础。1915年颁布的中华民国的首部版权法《著作权法》,共45条,除了个别条文略有增删合并外,基本上依照了大清《著作权律》。 

 

作者简介 

闵杰,1949年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著有《近代中国社会文化变迁录》第2卷。论文《戊戌学会考》,获中国史学会第一届优秀论文奖,《论清末彩票》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成果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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