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清史参考 | 正文

清前中期河政的多元化管理:工部、总河与地方督抚

作者:江晓成 来源: 发布时间:2026-10-22 点击量:0

  河治则国治。治河的成效关乎国计民生与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因而河务被视为中国历代王朝兴衰的晴雨表。清前中期,治河是一项公认的国家要务。从顺治元年(1644)定都北京开始,至咸丰五年(1855)黄河改道北徙山东入海,基于漕运与民生的双重考虑,清朝政府十分重视治河事务,河政成为清前中期国家长期投入、重点关注的大政。        

              
             针对治河的行政组织,清朝政府建立了由工部总其责,以河道总督(简称“总河”)专其职,以相关地方督抚协办的多元参与机制。这种多元参与机制反映了河政在清朝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但随着治河形势的演变,制度亦随之变迁,工部、河道总督及相关地方督抚在不同时期的参与程度呈现显著差异。        

  一、工部总责        

              
             自隋唐时期正式建立六部制度以来,治河历来都是工部的权责所在。明代自永乐帝迁都北京,且停罢海运,对漕粮河运的依赖日深,管理河务的职官亦随之增多。自成化七年(1471)设总河始,河道职官遂有独成系统之势。不过,明代“总河”一职废置无常且官无定员,工部仍直接掌握治河大权。除黄河由总河直接管理外,运河沿线由工部派出的郎中、员外郎和主事分段管理,称为“管河分司”。终明之世,河务衙门不仅未形成一个稳定的系统,而且基本可被视为工部的派出机构,治河事务一揽于工部。        

              
             清承明制,在制度层面上始终由工部管辖治河事务。不过,随着河道总督权力的上升,工部对河务的实际权责明显衰减。顺治时期,河道总督下属管河官员分为工部管河分司和地方道员两个体系。在运河沿线有通惠河、北河、南旺、夏镇、中河、南河、卫河七个管河分司。在黄河为患的河南、山东分设河南管河道和济宁管河道各一员。此时由工部任命的管河分司显然是河道管理的中坚力量。        

              
             随后,具体的河道治理事务逐渐从工部剥离出来成为总河的专责,工部所保留的只是对河道经费的审核权。这一转变主要发生在康熙前期,具体表现于工部管河分司的裁并进程。至康熙十七年(1678),清初所设的七个工部管河分司已裁去六个,剩下的通惠河分司也于康熙四十年被裁汰。如此,明代所形成的工部派员管河格局被打破,河道总督衙门成为唯一专管河工修防的机构。同时,由于清代的总河成为定缺,一直保持着连续性,因此河道总督衙门逐渐成为独立衙门。        

              
             裁汰分司使工部丧失直接治河权之后,工部的河工经费管理权和河务决策权也被逐渐削弱。康熙二十四年,在工部议复河道总督靳辅的河工预算款项时,康熙帝表示,河工需及时速修,若待工部议复之后修治,恐贻误工程,故“嗣后岁修、急修,应动支河工钱粮,即行修理,年终奏销”。从此,工部失去了河工经费的预先审核权,只能在年终进行审核。由此带来的,即是河道总督的年度工程计划无需经过工部的同意。        

              
             事实上,从康熙中期始,河工治理渐上轨道,在总河与工部的冲突和博弈中,总河一般都得到皇帝的支持,工部对河务的管理权进一步被削弱。其典型例证是,康熙三十七年,康熙帝以河工事情紧急,谕令在总河敕书内添入“各部不得掣肘”之语,“使得相机料理,庶不误事”。康熙帝此时虽称“各部”不得掣肘,但显然主要针对工部。此后,康熙帝又多次指责工部无益于河工,甚至称“朕观河工之弗成者,一应弊端起于工部。凡河工钱粮,皆取之该部,每事行贿,贪图肥己,以致工程总无成效”。总之,在河道总督衙门与工部的较量中,康熙帝更倾向于支持身在治河一线的河道总督,而非居于北京的工部大臣。康熙帝的这一思路,基本上也为此后的帝王所继承。        

  二、总河专职        

              
             在与工部的博弈中占据上风的同时,清代河道总督衙门逐渐成为一个庞大的机构,在用人方面也存在特例,而且在治河的话语权之争中取得压倒性优势。        

              
             清初河道总督仅有一员。至雍正时期,鉴于一员河道总督难以兼顾四省河道,遂按照省域划分辖区,设三员河道总督,分管江南河道(南河)、河南山东河道(东河)、直隶河道(北河),形成“四省三河”的局面。至于河道总督下辖各级管河官员,在康雍乾时期也大幅增设。对此,晚清官员周馥总结称,“治河之官,惟国朝为密”,“国初高阜无堤处,至乾隆时无不堤之矣;国初无官、无兵处,至乾隆时无不添官、增兵分理之矣”。正是由于清代鼎盛时期大规模增设管河官员,确保了河道总督衙门成为专业的管河机构。        

              
             清代河道总督在选任下属方面也存在特例。乾隆帝曾指出:“国家铨选各官,皆总汇于吏部。独沿河一带地方,同知、通判、州、县以下佐贰等缺,许令河道总督会同该省督抚,题请补授。诚以在工效力人员,或能谙悉河务,俾之因材器使,以重河防而收实用也。”也就是说,理论上文官选任掌于吏部,但由于河道管理需要熟悉河务的技术官员,所以朝廷允许河道总督掌握所辖低级官员的选任权。而且,从康熙晚期开始,河道总督上任之时可以随带属员,随带的范围甚至包括作为中级官员的道员。河道总督到任后,即可委派随带的道员署理管河道,将属员选任权延伸至中级官员。乾隆初年,朝廷严禁新任督抚等高官随带属员,但河道总督随带属员的制度仍破例得到保留。总之,河道总督事实上拥有独立的用人权,可以掌控下辖各级管河官员。        

              
             在治河话语权之争中,经历了长期的较量,清代河道总督最终在乾隆朝取得压倒性的胜利。清代治河名臣首推康熙前期的河道总督靳辅,然而靳辅在任时期,不得不数次入京与异议者质对,以至于被降职或革职。至乾隆初期的数次治河论争,无一例外地以总河的胜出告终:乾隆二年(1737),阻挠南河总督高斌开浚毛城铺引河的御史甄之璜、钟衡被革职,御史夏之芳被严旨申饬;乾隆六年,南河总督完颜伟弹劾高邮州知州沈光曾妄议河务,乾隆帝以沈氏“倡论惑众、扰乱河务”将其革职;乾隆七年,刑部侍郎周学健奏请裁撤河东总河及添设的下辖管河官员,被河东总河白钟山驳回。乾隆帝对河道总督的支持,在乾隆十八年谕旨中得以充分体现。乾隆帝明确宣示:“蓄泄宜勤,闸坝宜固,堤埝宜增,海口宜浚,则河员足任。徒事摭拾空言,无难编成巨帙。昔人云,议礼如聚讼。议河者亦如聚讼,哓哓不已,甚无取焉。此后仍有以治河奏者,必将原折发还。”显然,乾隆帝认识到治河需要专业的技术知识,非专业的官员往往只是纸上谈兵,所以此番声明可以视为河道总督在治河话语权之争中的彻底胜出。        

  三、督抚协办        

              
             清代河务涉及直隶、河南、山东、江南等“有河四省”,相关地方督抚协办河务的模式主要表现为代管和兼管两种。代管即由地方督抚全权处理河工事务,兼管则是由地方督抚与河道总督会同办理。不论代管还是兼管,其目的都在于让行省层面的最高行政长官介入河务,从而更有效地调动和协调本地资源,这种制度设计有效地缓解了总河不管理地方行政所带来的协调困境。        

              
             一是地方督抚代管河务。清初,河道总督仅有一员,驻山东济宁州,此地适为“有河四省”的居中之地,此时河务简略,总河一人足以应付。自康熙十六年靳辅任总河,以江南河工紧要,大修事宜云集,总河就近移驻江南淮安府清江浦。康熙三十一年之后,总河常驻清江浦。从此,河道总督对河南、山东与直隶河务有鞭长不及之势,且时常忙于江南河工而无暇顾及其他地区。因此,康熙三十二年谕:“河南工程,不必行总河往察,照该抚所题修筑”,河南巡抚成为河南河工的代管者。山东和直隶随后也做了相同调整,康熙四十四年谕:“直隶、山东河道,与总河相距甚远,应照河南例,交与该省巡抚,就近易于料理。”虽然河道总督仍有总管四省河务之名,但直接负责的河道仅剩江南一段,河南、山东和直隶三省巡抚成为辖区内河工的代管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学者岑仲勉称此为“南河、东河分治的滥觞”。雍正朝顺应河工分区治理的趋势,设南、东、北三员总河,从此河南、山东、直隶三省河务直接由总河管理,地方巡抚不再代管。至乾隆十四年,直隶河道总督不设专缺而改由直隶总督兼任,即直隶河务由直隶总督代管。        

              
             二是地方督抚兼管河务。河工治理关乎地方利益,因而在面临重大河务问题时,清政府的策略就是令总河与地方督抚协同商议。在这一过程中,地方督抚越来越多地介入河务。到乾隆时期,由地方督抚和总河会商河务成为定例。乾隆二十二年,在钦差侍郎梦麟奏报南河与东河的治理时,乾隆帝谕称:“总之一督、四抚、三总河,均有河工专责。”此处“一督”即两江总督,“四抚”即山东巡抚、河南巡抚、江苏巡抚、安徽巡抚,“三总河”指河东总河和江南总河、江南副总河。在乾隆帝看来,江南、河南、山东的督抚具有不可推卸的治河职责。显然,随着河务的日趋繁复,治河愈加需要地方官的配合,地方督抚治河的权责也得到制度上的认可。以南河为例,乾隆三十年,两江总督高晋奏定《总督、总河会办章程》,两江总督在江南河工的官员任免、钱粮使用和具体工程方面确立了法定的权责,“自此两江总督兼河务遂为例”。        

              
             地方督抚兼管河务的制度在乾隆朝确立之后,成为清中期的常态。随着河工治理的难度日益增加,这些兼管河务的地方督抚,甚至一度成为事实上的河工代管者。例如,乾隆朝晚期,曾长期出现由两江总督兼任南河总督的情况。至嘉庆初年,由于治河风险愈发突出,两江总督承担河务的意愿逐渐降低。至嘉庆四年(1799),应时任两江总督费淳之请,朝廷重新调整了两江总督与江南总河的权责划分,将部分事宜划为“应归总河专管”,部分事宜划为“应与总督会办”。从此,两江总督的治河权责大为减轻,再次回归兼管河务的角色。        

  工部、河道总督与地方督抚三者是制度层面的河政参与者。此外,清代帝王也高度介入治河事务,或直接参与,如康熙帝和乾隆帝均六次南巡指授河工;或间接参与,即派出钦差重臣临时接管河政,这种情况在河道决口时最为常见。清代河政的多元参与机制,显示了清前中期国家治理的高度务实性与灵活性。        

              
             本文原载《清史参考》2026年第16期,注释从略,内容有改动。        

  
         

  
         

  作者简介        

              
             江晓成,1987年生,湖北丹江口人。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清史研究,著有《盐业资本的逻辑:清代盐商捐输研究(1644—1820)》《人文之蕴:北京城的空间记忆》(第二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