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瑾是近代中国著名的革命者,与徐锡麟等共同策划皖浙起义未成,1907年7月16日(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初六日)被害于绍兴轩亭口。当时报刊迅速报道此事,并极高评价,“以国民之权利、民族之思想,牺牲其性命而为民流血者,求之吾中国四千年之女界,秋瑾殆为第一人焉。”[1]
但秋瑾究竟有无供词、“秋雨秋风愁煞人”[2]七字是否秋瑾所书,却歧见纷纭。
民间舆论皆谓,“秋瑾因株连而死,既无口供,又无证据,时人莫不冤之。……古有‘莫须有’三字以兴大狱,而今竟以‘秋雨秋风愁煞人’七字为罪案者,是则何人不在当死之例矣。”[3]《中外日报》的记述更详,秋女士临刑前,“逼令其写字……,乃仅书一‘秋’字,官再三逼之,乃始书诗一句云:‘秋雨秋风愁煞人’。[4]也就是说,社会普遍认为秋瑾没有供词,即便有,也只是“秋雨秋风愁煞人”七字。
为平息沸沸扬扬的指斥,事发不久,绍兴府便全文公布浙绍案件的“罪证”,其中除《革命论说》、《告国人书》、光复军建制等文件文稿、往来信函、大通学堂搜出枪支弹药等等,还有审讯时秋瑾写下的供词[5],以证明“秋竞(瑾)图谋不轨,在在确有证据,此次正法并无冤枉。” [6]
《申报》刊载了“秋瑾供词”,并有编者案:“秋瑾之杀无供词,越人莫不知,有之,则惟‘寄父是我同党’及‘秋雨秋风愁煞人’之句耳。而今忽有供词,其可疑者一。秋瑾之言语文辞,见诸报章者,不一而足,其文词何等雄历,其言语何等痛快。而今读其供词,言语支离,情节乖异,大与昔异,其可疑者二。” [7]还有说“浙省官场,因外间人言啧啧,群为秋女士讼冤。大吏授意某某,求秋女士书函等件,仿其笔迹,造通匪等函件,以掩天下耳目。” [8]
秋瑾战友的意见也不一致。秋瑾被害不久,佛奴等人所撰《秋女士被害始末》说:审讯时,秋瑾“忍痛不语,勒书供状,始仅书一‘秋’字;继以再四相强,乃续成‘秋雨秋风愁煞人’一句。” [9]陶成章、王金发否认秋瑾有任何供词:“山阴县令李钟岳提讯瑾,瑾不作一语(秋雨秋风愁煞人七字不知系何人造作,登之报上;口供则由贵福使幕友为之)。” [10] “王金发语人,秋瑾廷讯时,并无供词,供词乃贵福之幕客为之。‘秋风秋雨愁煞人’,亦非秋瑾绝命词。” [11]徐双韵《记秋瑾》、大通学堂学生朱赞卿的《大通师范学堂》等文,则肯定此七字为秋瑾所书,而供词是伪造的。[12]
由于秋瑾从被捕到被害仅30余小时,审讯时的内情不为外界所知,传闻甚多,扑朔迷离,故此问题始终争论不休,论说者的基本观点皆在佛奴、陶成章、徐双韵之间,惟侧重点不同而已。
20世纪30年代,秋瑾弟弟秋宗章撰文驳斥“近人传说,先大姐临难以前,亲笔所书七字,不知系何人伪造”的说法,称:六月二十日(农历),浙江巡抚张曾敭(yáng)致电绍兴知府贵福,询问“‘报纸中载,该匪当堂书秋风秋雨愁煞人七字,有无其事?有即送核。均先电复。’……即日贵福又电浙抚云:‘……七字在山阴李令手,已晋省。”秋宗章据此判断,“李令钟岳晋省后,此七字之原稿自己缴呈浙抚存档。辛亥革命,抚院焚毁,当已一例付诸劫灰矣。” [13]
笔者认为,秋宗章可能见过该案的某些原始档案,其引用的浙抚与绍府的往来电报以及“此七字之原稿已缴呈浙抚存档”之说或许为真,但也存在值得推敲之处。其中关键点是,作为该案“要犯”,秋瑾受审时亲笔所书文字、口供不仅是所有证据中最重要者,也是结案的必备条件,必须与其它文件、物证一起上报省垣,而后一并呈送北京审核归档,所以张曾敭才会以电报询问贵福,“报纸中载,该匪当堂书 ‘秋风秋雨愁煞人’七字,有无其事?”命其“有即送核”。如果李钟岳的确已将“此七字之原稿缴呈浙抚存档”,为什么张曾歇又将其扣下,并抹去了所有相关记录,以至故宫档案馆所藏《浙江办理秋瑾革命全案》中,只有《秋瑾口供》,而无“秋雨秋风愁煞人”七字或者与之有关的任何文字。再次,故宫档案馆在所刊《浙江办理秋瑾革命全案》前有说明:“此项档案, 系浙江巡抚张曾敭办理此案后,将一切文电分类会钞,送交军机处保存之件,所有格式均保留原样。” [14]
但秋宗章所引用的浙、绍间往来电报在该档案中未见,不知其来源,只能存疑。至于沈定庵“秋瑾书‘秋风秋雨愁煞人’七字,虽浙抚多次索阅,李钟岳始终未拿出,而密置于肚兜中”的说法[15],则完全是缺乏基本历史与档案知识的臆测。
不过,“秋瑾供词”应是存在的。理由是:
1、原件尚存。
2、从内容上看,供词所说与秋瑾生平、观念符合。在事发仅20余小时,大量情况尚不清楚时,要找人按照秋瑾笔迹、编造其生平(尤其是细节),恐怕不易。
3、秋瑾弟弟秋宗章认可这份供词。作为亲姐弟,秋宗章理当熟悉秋瑾笔迹,并未对此提出任何疑义,还将全文录入写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通学堂党案》中,且其所录包括了十多年后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的编者依据秋瑾口供原件补入的19 字,可知是完整的;文末还以括弧加注:“下有指模,注明‘右手二指。’” [16]该注的内容在《申报》所刊《秋瑾女士之供词》及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秋瑾口供》中均不见,显系录自原件(秋宗章在该注之后还说:“宗章录自此,睹物思人,搁笔者屡,伤心惨目,不自知其泪之涔涔下也”)[17];而在供词后按指印,正是传统审判所必须的法律程序。
4、在已刊的《浙江办理秋瑾革命全案》中,官方往来文、电有四次提到秋瑾的口供,用词各有不同。
一是绍兴府抓住秋瑾并审讯后立即发出的电禀,称:“现讯秋瑾,供不吐实。”而后的《绍兴府督同山阴、会稽二县印禀》,汇报较为详细,除具体禀报去大通学堂搜查的情况外,还提到,“经卑府会同徐管带督率卑职钟岳等,立提秋瑾切实研讯,反复开导,即据秋瑾供称,系山阴县人……等语。诘以匪党共有几人,坚不吐供。”两个多月后,张曾敭奏报办理浙案过程时,再次提到“该府县亲提秋瑾查讯,诘以匪党共有几人,坚不吐实。” [18]这四种表述中,从“供不吐实”、“据秋瑾供称”可以看出,秋瑾受审时,对家庭情况、个人经历等一般事项有“供”,且坦然承认手枪是自己的,反清檄文(《革命论说》等)是自己写的,毫不避讳;但凡涉及革命秘密时,则“坚不吐供”、“坚不吐实”,其实,这正显示了鉴湖女侠的坚贞不屈。从目前传世的《秋瑾口供》内容与官方所述审讯时的情况一致也可以说明,清方档案及当时报纸所刊的秋瑾供词的确存在。
注释:
[1]明夷女史:《敬告女界同胞一为浙江明道女学堂女教员秋瑾被杀事》,《辛亥革命浙江史料续辑》,浙江人民出版社, 1987年10月,98页。
[2]“秋雨秋风愁煞人”七字,秋瑾女儿王灿芝在所编《秋瑾女侠遗集》(1929年10月,上海中华书局出版)中误录为“秋风秋雨愁煞人”,遂被误传。再,后人已考证,“秋风秋雨愁煞人”句原出清道咸年间娄江陶澹人《沧江红雨楼诗集》中的《秋暮遣怀诗》。
[3]《申报》1907年8月1日“论说”《驳浙吏对于秋瑾之批谕》。
[4]《中外日报》1907年7月15日“专电”。
[5]见《申报》1907年8月13日、8月17日。
[6]《申报》1907年7月31日“紧要新闻”。
[7]《申报》1907年8月13日。
[8]1907年7月《时报》文,见《秋瑾史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12月,103页。
[9]佛奴等:《秋女士被害始末》,《神州女报》第1号,1907年12月。见郭廷礼编:《秋瑾研究资料》,山东教育出版社, 1987年,75页。
[10]陶成章:《浙案记略》,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三),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年,42页。冯自由《革命逸史·鉴湖女侠秋瑾》的说法也相同。(中华书局,1981年,168页)
[11]裘孟涵:《王金发其人其事》,政协浙江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浙江辛亥革命回忆录》,浙江人民出版社, 1981年,59页。
[12]见郭廷礼编:《秋瑾研究资料》,222~223页、238页。
[13]秋宗章:《大通学堂党案》,《秋瑾史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12月,103-104页。案:“秋雨秋风愁煞人”七字1929年后才被误录、误传(见前注),张曾敭电文中不应出现。不知是秋宗章录错,还是电文本身有问题。
[14]见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三),《浙江办理秋瑾革命全案》。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15]沈定庵:《秋瑾就义前后》稿。转引自郭廷礼《秋瑾年谱》,136页,注113,齐鲁书社,1983年。
[16]秋宗章:《大通学堂党案》,见《秋瑾史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12月,98~99页。
[17]该原件的来源或与上述文电为一,在未见到更多资料前,存疑。
[18]引文俱见中国史学会主编: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三),《浙江办理秋瑾革命全案》。
原载:《历史教学问题》2004年第4期
作者:马自毅(1952—2024),女,生前系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