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处理制度。臣工进呈皇帝的章奏,皇帝或以为事不宜行或不宜即行,或出于保密需要,不予批示、发抄和发还,留存禁中,谓之留中。此制汉代已有, 《史记· 三王世家》载: “四月癸未,奏未央宫,留中不下。” 清代实行密折奏事制度后,臣工奏折直达君前,经皇帝拆阅批示后,军机处成立前径直发还具奏人遵照执行,其后则先交军机处录副(有的并发抄) 再发还具奏人遵行,但也有少数奏折或因事涉机密,或因所奏风闻无据,或因具奏人请求,皇帝遂将之留中。凡留中之奏折,一般不批示,不录副,也不发抄,过后将原折(有的裁去衔名)交军机处归档(军机处成立前由内奏事处保存),此类奏折现在通称为“军机处原折” 或“宫中原折”。但也有个别事涉重大或机密的留中奏折,皇帝留中斟酌后,将该折某一部分或某些条款,或裁下或另缮(均不具衔名),批示后发交有关大吏或衙门酌议覆奏,此种情况在雍正年间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