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皇帝曾用玺、宝共三十五方。存于北京故宫交泰殿者有二十五: 大清受命之宝、皇帝奉天之宝、大清嗣天子宝、皇帝之宝(青玉)、皇帝之宝(檀香木)、天子之宝、皇帝尊亲之宝、皇帝亲亲之宝、皇帝行宝、皇帝信宝、天子行宝、天子信宝、敬天勤民之宝、制诰之宝、敕命之宝、垂训之宝、命德之宝、钦文之宝、表章经史之宝、讨罪安民之宝、巡狩天下之宝、制驭六师之宝、敕正万邦之宝、敕正万民之宝、广运之宝。存于沈阳故宫者有十:大清受命之宝、皇帝之宝(青玉)、皇帝之宝(碧玉)、皇帝之宝(檀香木)、奉天之宝、天子之宝、奉天法祖亲贤爱民、丹符出验四方、敕命之宝、广运之宝。清高宗于御制《国朝传宝记》中载:“尝考《大清会典》,载御宝数二十有九,今交泰殿所贮三十有九。” 又载: “今交泰殿所贮,历年既久,记载失真,且有重复者。爰加考证排次,定为二十有五,以符天数。并著成谱,而序其大旨如此。”《盛京尊藏宝谱序》中称:“乾隆十一年春,阅交泰殿所贮诸宝,即详定位置,为文记之。其应别贮者,分别收贮。至其文或复见, 及国初行用者,为数凡十。虽不同现用之宝,而未可与古玩并列。”乾隆十三年(1748)九月,改刻御宝,始用清篆文,左为清篆,右为汉篆。其中青玉质“皇帝之宝” 本为清字篆文,传自太宗时,此宝之上的四宝,均为先代相承,传为世守者,不敢轻易改变。其檀香质 “皇帝之宝”以下二十一方,则为朝仪等所常用者,皆宜从新制。凡存于交泰殿之玺宝,由宫殿监正收掌,凡需用之时,由内阁请出而用之。详见各专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