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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法
所属分类:
盐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清代所立盐政律例之一。《大清律例·户律三·盐法》载:凡客商中买盐引勘合后,不亲赴盐场支盐,中途增价转卖,阻坏盐法者,买主与卖主各杖八十,牙保减一等,盐货价钱一并入官。如坐商畦地出售, 只准同伙畦商管业,不许商棍串通佃买,违者盐入官,受授之人照“阻坏盐法”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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