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区
所属分类:盐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盐政用语。既指产盐之地区,也指盐务行政的管辖区域。清代官府于全国产盐地区,均设有管理及控制盐业产销的行政机构,称为盐运使司或盐道。司或道均有一定的管辖区域,简称盐区。清代全国计有长芦、山东、两淮、两浙、两广、福建、四川、河东、云南、奉天十大盐业产区, 清廷先于长芦、山东、两淮、两浙、两广、河东六个盐区设盐运使司, 嘉庆时改以河东道兼办盐法事务。福建盐区初设驿盐道, 后改为盐法道。宣统二年(1910),改四川茶盐道为盐运使司,又添设奉天盐运使司。云南盐区则于有清一代均设盐法道负责盐务行政管理。无论设司还是设道,清代各大盐区之行政权力,均在司道之上,由各该省区总督或巡抚兼理。咸丰十年(1860), 长芦盐政继两淮盐政之后被裁撤(两淮盐政乃于道光十年即1830 年被裁撤),此后,各省督抚均带管理盐法衔。宣统元年定制,凡产盐区之各督抚, 均授为会办盐政大臣。宣统三年,盐政院官制颁布,始撤销会办盐政大臣之衔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