灶地
所属分类:盐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土地制度名。即制盐灶丁之地。清代长芦、山东、两淮、浙江、福建、广东等盐区灶丁之地,称为灶地。其地一般由灶户作为设灶煮盐之用,属于官田;灶地有在盐场周围者,为灶户所有,可以耕种,如山东、两浙等处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