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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境犯界
所属分类:
盐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盐政用语。清制, 凡引商行盐,皆有专卖地域,谓之引地。盐商的引地,最初是出资或出钱谷而获得承认,故盐商在自己的引地内具有食盐的销售权,并成为世业,可以继承。引商不得行盐于界外,外商亦不得私入他人引地售卖,如果犯界售卖,谓之别境犯界,照例惩治。再,凡纲引运销,亦有规定之售卖地区。凡商人凭引起运官盐,如果不按照指定的销售地区发卖,或转移别境售卖,均属违法, 按律应杖一百, 其盐没收入官。若越境兴贩引盐至三千斤以上者,按律治以发遣附近卫所充军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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