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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盐帑本银
所属分类:盐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又称“养灶收盐帑本银”。清代拨给地方各盐场收购余盐的库银。清制,在浙江、广东、福建的某些盐引批验所, 照例给发帑本银,用以收购灶丁余盐。如:浙江台州、温州、松江三所及定海,原给帑本银二十三万九千五百余两。俟所收购之盐卖出,以价银归还帑本,若有赢余,奏报充饷。广东潮桥所之帑本银,除买储余盐外,余剩银两可借给本钱微薄之小商,以一分取息,所收息银留为修理盐仓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