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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增盐价
所属分类:盐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盐政名。清制,凡官盐大多有额定盐价,盐商应按额定盐价售卖, 不得高价出售。加增盐价即在额定盐价之外规定加增价额。如:乾隆三十五(1770)、四十七、五十三等年,均因钱价平减,先后奏准加增长芦盐价,每斤共增制钱六文,并规定如果钱价较贵时, 即可据实奏明停止加增。后于嘉庆十七年(1812),每斤盐又增加制钱一文。同时规定,长芦于天津行销之盐,因天津为众商公共口岸,不准加增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