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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
所属分类:
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鞭打犯人,以残害其肌肤的刑罚。传说尧舜时已使用,属于轻刑。北齐时正式将鞭刑列为五刑之一。隋朝废鞭刑,转为杖刑。以后历代相沿。清入关前早在努尔哈赤时代即施行鞭刑, “鞭责” 以二十七下为起点, 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八十二、九十都有, 至一百则达到极限。入关后,鞭刑不入五刑,一般也不使用,惟旗人犯笞、杖罪者照数鞭责。因此鞭刑实际上是自十至一百,分为十等,以十为一等,一百为最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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