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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站
所属分类:
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徒罪犯人被发往驿站台站服苦役当苦差, 谓之摆站。清制, 被判徒刑的犯人,一般发往本省驿站服役劳作,无驿站则分拨各衙门充当水、火夫等项杂役。文武官员犯徒及总徒四年、准徒五年者,即在犯事地方定驿发配,一般均至军台效力,俟年限满日释放回籍或重新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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