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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刑
所属分类:
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制度。即犯人用财物来代替或抵销其刑罚的制度。据说始于夏。秦汉时赎死罪者很多,但非常法,至东汉才渐成定制。经魏、晋、南北朝至隋、唐, 赎刑才形成制度。以后历代沿袭,但其适用范围有所不同。清制,赎刑主要适用于轻罪、公罪和过失杀伤人罪;其人犯适用于官员、官员之妻、老幼废疾、妇女、举贡监生和有技术的天文生等。但犯有贪赃、真犯死罪、十恶、常赦所不原,干名犯义,受财故纵、奸、盗、杀伤人等罪者,均不许赎。赎刑分为三种, 即纳赎、收赎和赎罪。此外,不著于赎例者,尚有捐赎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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