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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畜蛊毒
所属分类: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指制造蛊毒害人。蛊毒,是将许多有毒蛇虫之类放在一个器皿中,让他们互相咬食,最后留存者为蛊,极毒非凡。所以,造畜蛊毒原指制造、藏存毒虫毒药杀人害命者。明代始将魇魅等也并入造畜蛊毒条内,所以明清法律内,以祈祷鬼神、符书诅咒等迷信邪道方式害人,也叫做造畜蛊毒。《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规定,凡制造、藏存堪以杀人的蛊毒之人,或教唆别人造畜蛊毒者,均处斩;造畜者不问是否已经杀人,财产没收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也一并流二千里安置。但教令者之财产、妻子等不在此限之内。如果以蛊毒毒害同居家人,被毒害人的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在流放限内;若系知情,虽被毒,也同样缘坐。若里长知而不举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官拿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若造魇魅、符书诅咒,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处;因而致死者,以本杀论处;无杀人之心,只欲令人生病痛苦者,按“谋杀已行未伤” 律减二等处刑。但子孙害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害家长者,则不减等。若用毒药杀人者,处斩监候,如药而未死,依 谋杀已伤律,处绞。买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药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则减等;不知者不坐。造畜蛊毒为十恶中不道罪的一种, 虽遇赦令,亦流三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