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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首
所属分类:
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犯人斩首后, 将其人头(首级)放在木笼中送往有关地方展示,谓之传首。《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中》“白昼抢夺”条第十六条例文载:“凡台湾盗劫之案,罪应斩决者,照江洋大盗例斩决枭示。他如聚众散札竖旌、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抢夺杀人放火、光棍抢夺路行妇人强奸致死、劫囚越狱、与番人彼此仇忿聚众抢夺杀人等案内,造意为首罪应立决者,照黔楚两省例,斩决枭示。正法后,即传首原犯地方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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