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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理去官
所属分类: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指因为任期已满、精简机构、裁汰冗员、年老生病等正常原因而免去官职,而不是因为犯罪、受处分等“事故” 革去官职。清制,官员凡因正常原因免去官职,仍可享受与现任官员同样的特权待遇。如系犯罪,“并以职官犯罪律拟断”,即享有非经奏闻,承审官不许擅自勾问;承审官获准推问,依律议拟后,非经奏准,不许判决等司法特权。参见“职官有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