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公告
清史综览
图书出版
文史综览
学林漫步
数字图书馆
首页
新闻公告
新闻资讯
工作动态
清史综览
清史纂修
清史研究
清史参考
清史百科
图书出版
新书信息
图书评论
史学著述
多媒体库
幕影流光
舆地图典
期刊汇编
文史综览
历史千年
论著索引
野史大观
清史遗踪
学林漫步
学者书林
研究刊物
数字图书馆
首页
|
清史综览
|
清史百科
|
刑律
|
以理去官
搜索
简体版
繁体版
小
中
大
简体版
繁体版
小
中
大
分享
QQ好友
新浪微博
微信扫一扫
以理去官
所属分类:
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指因为任期已满、精简机构、裁汰冗员、年老生病等正常原因而免去官职,而不是因为犯罪、受处分等“事故” 革去官职。清制,官员凡因正常原因免去官职,仍可享受与现任官员同样的特权待遇。如系犯罪,“并以职官犯罪律拟断”,即享有非经奏闻,承审官不许擅自勾问;承审官获准推问,依律议拟后,非经奏准,不许判决等司法特权。参见“职官有犯”。
Previous
正刑
以五折十
Next
其他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