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清史综览 | 清史百科 | 刑律 | 无官犯罪
无官犯罪
所属分类: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做官以前犯罪或者以正当理由去官以后犯罪,都叫做“无官犯罪”。据《大清律例·名例律·无官犯罪》规定,凡是无官犯罪,有官事发,如所犯系公罪,笞杖以上都可以依照法律纳赎。任低级官员时犯罪,晋升以后事发,以及在任时犯罪,去任后事发,所犯公罪,笞杖以下依律降职、降级或罚俸;若是杖一百以上,则依律科断。如因犯事而被革职者,则笞杖以上皆勿论。但若事干埋没钱粮、遗失官物,虽系公罪,仍应照旧赔偿。如果所犯是各种私罪,则依律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