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名。官吏虽贪污但未歪曲或破坏法律,谓不枉法赃。清代法律规定,不枉法赃分有禄人(月俸一石以上的官吏) 不枉法与无禄人(月俸不及一石者)不枉法两类。有禄人赃一两以下杖六十,十两杖七十,二十两杖八十,三十两杖九十,四十两杖一百,五十两徒一年、杖六十,六十两徒一年半、杖七十,七十两徒二年、杖八十,八十两徒二年半、杖九十, 九十两徒三年、杖一百,一百两流二千里、杖一百,一百一十两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一百二十两流三千里、杖一百,一百二十两以上绞监候。无禄人各减一等, 罪止满流。其定罪科刑之法是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即从十人处所收钱财合算为一笔,然后折半科罪。一主者亦折半科罪,如贪不枉法赃一百两,计赃科罪折五十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