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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俱发以重论
所属分类: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大清律例· 名例律》规定,同时发现一个人犯有两种以上轻重不等的罪行,只按较重的一种罪行惩治,其余轻罪不再追究。如果所犯罪行轻重相等,则以其中一种罪行加以处罚。如果先发现一种罪行,已经给予处罚,以后又发现其他罪行,这些罪行与前处之罪轻重相等者,就不再论处;如果后发之罪较前处之罪为重,则以后发之重罪处罚,但在具体确定其刑罚时,应当将前面已受的刑罚予以扣除,只补以不足之数加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