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牌
所属分类:文书档案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文书名。清代满洲八旗等旗下向有关衙门呈报逃人的牌文。凡投递逃牌,在京者限五日,距京二百里以内限十日,四百里以内限十五日。逃牌之内, 应将逃人姓名、年貌、服色、逃亡日期、有无携带武器、是初次还是屡次逃亡等详情开列,呈报本旗都统衙门,转咨刑部及步军统领衙门,严行缉拿。外省驻防旗人,则赴将军、都统等衙门投递逃牌,转咨督抚存案。盛京所属旗下,则将逃牌送盛京刑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