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据名。即官员赴任之证书。清制,官员经过铨选,均应领凭赴任。文职由吏部送吏科注明赴任限期,武职由兵部送兵科注限,并由吏科或兵科分别传到各官画凭,再退回吏部或兵部,分别发给赴任官员。赴任限期根据各地路程远近而定。文官到任限期,以顺天府及直隶为最近,分别为十日及二十日;以云南、甘肃、广东、广西、新疆等地为最远,分别为一百一十五、一百二十及一百五十八日。武官绿营赴任限期,按所在省份及府州县,与文官相同。惟无文官而只有武官的任所,如四川之懋功营、甘肃庄浪及新疆古城等地,则另注限期,自三十日至一百四十五日不等。如在籍候选及在外推升、例不引见之员,由本省督抚给凭者,亦由科核定省份远近, 预注限期。逾限到任官员, 将予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