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垦
所属分类:屯垦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土地制度用语。即招民垦种。清制,凡荒地、山场荒地、马石余地以及沿江、沿海新涨滩地等,若确无别项出产者,皆可招民垦种。有的省份招垦荒地时限定亩数。此类经民承垦之官地,应交租纳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