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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铜
所属分类:
铜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铜政名。清代解运京铜制度。清代每年照例自云南解运京局所需铜斤正铜、耗铜及余铜三项共六百三十三万一千四百四十斤。凡运京铜斤,责成该管道府查验,务须熔化纯洁圆整大块,不得借称激碎配兑, 掺杂零星, 并于铜面上錾明厂分、斤数、号数及炉户姓名。倘成色不及八五至九成者,由部局拣出另煎,其亏折斤两,责令承办各员如数赔补,并按号行提炉户责惩。如有掺和铁砂,将黑厚板铜搪塞, 或运员含混接收, 除驳回外, 将厂、运各员及督办道府一并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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