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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六存四
所属分类:铜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铜政名。清代解运铜铅制度。凡铜铅自云南、贵州、湖南等省运京,向由水路起运。铜铅运抵天津后,照例起拨,按定例均照“起六存四”率,即将原船所载铜铅之六成,改用拨船,留四成由原船运抵通州交兑。如果原船确实已破漏不能前进,则可由运员会同天津县全行起拨,一体报销。原船水脚银两应截至天津县止计数。由天津至通州计程二百二十里,合每百斤铜扣银三分七厘余,每百斤铅扣银四分五厘余,于原定水脚银内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