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告
所属分类:司法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司法用语。又称“出首” 或“告发”。即主动出头向官府检举告发犯罪者的罪行。清代法律的规定,犯罪者的亲属、知情人及同案犯都可以出首告发他人的罪行,但处理情况不同。亲属之间的首告,不管是卑幼告尊长还是尊长告卑幼,若情罪属实,按亲属相互容隐的原则,被告者都被视同犯罪自首,皆予免罪;但卑幼告尊长又是干名犯义的犯罪行为,不管所告是否属实,卑幼都要受到极为严厉的惩罚,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所告属实要杖一百、徒三年,诬告则要处绞刑。知情人的首告,情况属实者官府予以奖赏,若知情不首则要受惩罚。对于谋叛案犯,有能告捕者,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同案共犯之间的首告,作为首先者,按规定可以免罪或者减罪,甚至还可以得到奖赏。比如,凡犯罪共逃亡,其轻罪囚捕获重罪囚而首告,及轻重罪相等,但获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