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公告
清史综览
图书出版
文史综览
学林漫步
数字图书馆
首页
新闻公告
新闻资讯
工作动态
清史综览
清史纂修
清史研究
清史参考
清史百科
图书出版
新书信息
图书评论
史学著述
多媒体库
幕影流光
舆地图典
期刊汇编
文史综览
历史千年
论著索引
野史大观
清史遗踪
学林漫步
学者书林
研究刊物
数字图书馆
首页
|
清史综览
|
清史百科
|
司法
|
狱囚取服辩
搜索
简体版
繁体版
小
中
大
简体版
繁体版
小
中
大
分享
QQ好友
新浪微博
微信扫一扫
狱囚取服辩
所属分类:
司法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司法制度。服者,心服表示服罪;辩者,指辩理,即不服判决,申辩冤枉。清制,凡判犯有徒、流、死罪的囚犯,一经结案,承审官应当将囚犯及其家属提唤到官,当面宣告所犯罪名,并取得囚犯的服辩文状。如囚犯在文状中表示服罪的,即结案上报。如有不服,允其在文状中申辩不服的理由,承审官应当更为详审。如果囚犯家属在三百里以外,不及召唤面告者,则取该囚犯的服辩文状,不在具告家属罪名之限。取服辩是审理案件中之必经程序,违反此程序,不取服辩文状,囚犯处徒、流罪的,将承审官笞四十;处死罪的,将承审官杖六十。
Previous
告状不受理
告理归结
Next
其他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