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释
所属分类:司法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司法名。案件业经审理清楚,将被拘禁的无罪受冤者、与案无干者以及毋须询问的质证者予以释放, 叫做省释。凡向官府告状审问得实,被告也已招认服罪,原告人已经没有什么需要询问质对之事,应即行办理省释,不得无故拘留。案内有名人犯俱已审拟,无干牵连者,即行释放。被告人经详审,认定确系被诬告冤枉者,也应立即释放,不得令候结案。赃证未明监候待质人犯,如发遣军、流罪已过十年, 徒罪已过五年, 杖罪已过三年者,经督抚查明咨部核覆,应遣军、流、徒者,照原拟罪名即行发配;应杖罪者,取具的保释放,等缉获正犯之日再行质审。又如, 在监候年限内遇恩赦,倘若按恩赦条例在逃本犯拿获时可得减免者,待质人犯准其即行查办省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