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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议具奏
所属分类:司法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司法制度。指三法司会审案件,如遇断罪无正条者,或者拟罪意见出现分歧,应当将比引律例的轻重处理以及彼此的不同意见,同时奏报皇帝,以便裁夺,谓之“两议具奏”。若断罪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三法司应于疏内声明律无正条,今比照某律某例科断,或比照某律某例加一等、减一等科断,详细奏闻,候旨遵行。如果未经奏闻,擅自断决,以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其应会三法司定拟者,如刑部引例不确,许都察院、大理寺自行查明律例改正。倘对院、寺的驳改,刑部认为不合适,三法司堂官应会同妥议。如果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则应将刑部与院、寺两方面的意见一并具奏,候旨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