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
所属分类:司法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大清律例》的简称, 是清代的重要法典。顺治元年(1644),清廷以“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或称参酌时宜)”为指导思想,着手制订成文法典,三年律成,并附以条例,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 颁行全国。十三年, 复颁满文《大清律》。康熙二十八年(1689),将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现行则例》附入《大清律集解附例》之内。雍正元年(1723),又命续修,三年书成,五年颁布《大清律集解》。乾隆五年(1740),以三泰为总裁,逐条修订,更名为《大清律例》,通常称之为《大清律》。后来虽历经修订,但仅增附于律后之条例,而律文则无多大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