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名。与诉讼案件有关系的证人,谓之干证。清制,案内的证人作证以后,应当与两造当事人(原告与被告) 同样出具甘结,保证其证言属实。《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及《大清律例·刑律·断狱》规定,如果佐证之人证言不实,要按律治罪。如其证词系出脱犯人全罪者,减犯人全罪二等;若增减其罪者,亦减犯人所得增减之罪二等。如果并非实系证佐之人而挺身硬证者,与诬告人一体治罪;受赃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生员代人扛帮作证,审属虚诬, 该地方官立行详请禠夺衣顶,照教唆词讼本罪上各加一等治罪;如计赃重于本罪者,以枉法从重论。另外,凡亲属不得为证。年过八十岁的老者、十岁以下的幼童、严重残疾之人,也不得当证人,因为他们按规定可免于刑罚。官吏如违反此规定,应受笞刑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