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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卿会审
所属分类:司法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司法制度。清制,遇有特别重大和疑难的案件,皇帝有时临时交中央九个主要行政机构的主官,即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司通政使共同审理或进行复核审议,谓之九卿会审。会审所拟的意见, 经皇帝批准后,生效执行。清代朝审、秋审照例也都有九卿参加会审,但这同“九卿会审”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