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仪
所属分类:礼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礼制名。即举行祀礼前礼官及执事人员等先行演习仪礼之制。清制, 凡大祀前四十日,中祀前三十日内,每旬三、六、九日,太常寺卿率领读祝官、赞礼郎及执事、乐舞人员等,习仪于凝禧殿。凡行享太庙之礼前, 以王公一人监视宗室、觉罗官员习仪。祭祀先师前,由祭酒、司业监视国子监师生习仪,同时令乐部监视乐舞生习乐于殿庭。行谒陵礼前,则令读祝官等每旬三、六、九日习仪于皇陵。岁暮祭享太庙前,选内大臣打“莽式”,照例演习于礼部。清初,凡于祭祀前夕,太常寺于有关坛庙中演习仪礼。雍正九年(1731), 清世宗认为:“是虽义取娴熟,实乖洁齐严肃本旨也。” 遂谕令停止前一日坛庙演礼之举,而前二日习仪凝禧殿则照行如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