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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格格来京之制
所属分类:
爵位封号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清代对下嫁蒙古部落的公主、格格回京有严格的规定。格格下嫁者,例定十年来京一次;如未及十年,有故欲来京,由札萨克或母家王公报理藩院,由该院奏准后行令前来。公主下嫁后,非奉特旨留京者,自游牧处来京,亦得奏闻奉旨再来。公主、格格来京后居住时间为:公主非奉特旨,准住京六十日;近支之郡主亦准住京六十日;县主准住京五十日;郡君准住京四十日;县君以下准住京三十日;支派稍远的,各递减十日;远支者,再递减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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