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清末各省办理警务的最高执行机关。掌办全省警政。光绪三十四年(1908)四月始置。设巡警道一人总理所务。所下分科治事:总务科,掌公所总汇之事,凡承办机要、议订章程、考核属员、分配官警、编存公牍、收发经费、统计报告、开办巡警学堂等事项, 皆总办之; 行政科,掌保护治安、整饬风俗、编查户籍、稽核道路工程及消防等事宜;司法科,掌探访、督捕、拘押、预审及处理违警罪等事宜; 卫生科, 掌清道、防疫、检查食物、考验医务及官医院等事宜。每科设科长、副科长各一人,科员三四人,办理本科事务。凡科长以下各官,均需经过高等考试合格者方可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