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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捕清吏司
所属分类:机构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机构名。刑部所属内部机构。顺治十一年(1654) 设督捕衙门,以满左侍郎、汉右侍郎各一人为长官,下设协捕督理、左右理事官、郎中、员外郎、主事、司狱等官。康熙二年(1663)隶属兵部,康熙三十八年省督捕侍郎以下各官,并入刑部,设督捕前后二司及督捕厅。雍正十二年(1734) 罢督捕前司及督捕厅, 并入后司, 并省 “后”字,为督捕司。督捕清吏司设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经承四人。其职掌是负责督捕旗人的奴仆逃亡之事。凡有逃者,其主人都要在规定期限内赴该管旗衙门报递“逃牌”即呈报文件,该旗一面咨报刑部,一面报该管地方衙门查拿。刑部接到咨报, 即知照有关衙门严缉,拿获科罪。各省缉捕逃人,每年于四月造册报部察核,刑部交由督捕司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