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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厅
所属分类:
机构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机构名。清末各省检察机构之一,掌地方监察事宜。按照“检审合署” 的原则,凡设立地方审判厅的地方均设立地方检察厅,各省共设地方检察厅五十六个, 其中: 吉林省设八个,奉天省设六个,江苏、广东、新疆、湖北各设四个,直隶、浙江各设三个, 福建、山东、江西、四川、广西、安徽各设二个, 其他黑龙江、陕西、甘肃、湖南、山西、河南、云南、贵州等省各一个。其官制设检察长一员(秩正五品),检察官二员(秩正六品),典簿一员(秩正七品), 主簿一员(秩正八品),录事二员(秩正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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