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清末京师地方的司法审判机关。光绪二十八年(1902) 于京师创设工巡局,下设发审处,专办内城词讼,审理各项案件。光绪三十一年五月于外城又建立工巡局,亦设发审处,专门承审外城的词讼案件。同年九月巡警部设立,所有内外工巡事务划归其管理,并将内、外工巡局的内部机构发审处改为内、外城预审厅,由巡警部直辖。内、外城预审厅各设正审官一人(正五品),总理厅务;陪审官一人(从五品),陪审诉案;检察官一人(从五品),检验证据、协同审讯;民事审判官一人(从五品),专理钱粮债务案件;副审官一人(正六品)、书记官三人(正六品),掌临时听讼及缮写诸事;译员三人、医官二人、司书生七人、巡官二人、巡长五人、巡警五十人,以供任使。每厅下面分设看守所及待质所各一处。内、外城预审厅的职掌是:负责审理内、外城地方的民事、刑事案件。如遇徒流以上重大案件,先由预审厅讯明情由,再报送刑部审结。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巡警部更名为民政部,内、外城预审厅遂成为民政部管理的直属机构。光绪三十三年京师地方审判厅设立,内、外城预审厅遂撤,其职掌、人员俱并入京师地方审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