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据光绪三十三年(1907)十月颁行的京师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及宣统元年(1909年)七月法部拟订的《各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检察厅编制大纲》(十二条)、《各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筹办事宜》(四条)、《法院编制法》等规定,实行“检审合署” 的原则,凡设立高等审判厅的地方同时设立高等检察厅,全国共设二十二个高等检察厅,负责各省的监察事务,即负责刑事案件的搜查处分,提起公诉,监察判决的执行;对民事案件可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实行特定事宜。其官员的配备,设检察长一员(秩正四品),检察官二员(秩从五品),典簿一员(秩正七品),主簿一员(秩从七品),录事四员(秩正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