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都转运盐使司” 的简称。产盐各省管理盐业产销的机构。清沿明制,于奉天、直隶、山东、两淮、两浙、广东、四川等省设盐运司,负责盐业产销之政令。盐运司之下,又设若干盐务分司,直接督察盐场生产与运销事宜。盐运司之长官有盐运使一人。另有运同、运副、运判各一人,作为运使之辅佐官,分别掌理各盐务分司事宜。各主要产盐处所,置有监掣同知一人,掌掣盐之政令。另有盐课提举司提举、盐课司大使、盐引批验所大使、库大使、经历等属官,名额不等,分别掌理食盐之运销及各盐场、盐池、盐井之生产管理。参见“盐运使”及“运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