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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检察厅
所属分类:机构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机构名。清末大理院所属附设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 九月置。设厅丞一人,从三品;检察官六人,正五品;主簿二人(宣统元年增一人),正七品;八、九品录事四人。职掌综司大理院民、刑案内之检察事务, 监督各级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官吏;对刑事案件实行搜查处分、提出公诉、实行公诉,并监察判决之执行;对民事和其他案件,则为诉讼当事人及公益代表人实行特定事宜。